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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截至2017年12月6日表决截止日期结束,应参加表决的股东14家,根据特快专递送达和股东亲自送达,实际参加表决的股东14家,占股东总数的100%,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占本公司实收股本210亿股的100%。其中授权委托参会股东1家,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李新建先生代为参会和表决。本届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统计,共有14家股东投票,其中有效票14票;
一、会议以股东所代表股份数99.999%赞成票、0.001%反对票、0.000%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转增任意盈余公积金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转增任意盈余公积金4,500,000,000元,剩余净利润9,870,920,297元作为留存利润。
二、会议以股东所代表股份数100%赞成票、0.000%反对票、0.000%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次利润分配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向股东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185元,共计3,885,000,000元人民币,剩余净利润5,985,920,297元人民币作为留存利润暂不予分配。
三、会议以股东所代表股份数100%赞成票、0.000%反对票、0.000%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该议案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对章程进行必须且适当的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中国保监会最终核准后生效。
特此决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