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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年第4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9日期间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截至2017年12月19日表决截止日期结束,应参加表决的股东14家,根据特快专递送达和股东亲自送达,实际参加表决的股东14家,占股东总数的100%,参加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占本公司实收股本210亿股的100%。其中授权委托表决的股东1家,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李新建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届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统计,共有14家股东投票,其中有效票14票;未参加投票的股东0家。
一、会议以股东所代表股份数100%赞成票、0.000%反对票、0.000%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17资本补充债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2017年资本补充债发行事宜,同意将有效期自届满之日(2017年11月30日)起延长12个月。
特此决议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