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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重大事项
平安产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5年]1号
平安产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5年]1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保监罚〔2015〕1号)关于保监局对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的处罚内容予以披露。
经查,北京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销售学生人身综合保险保障计划时,未询问、区分被保险人有无社保医疗等其他保障,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保费,承保住院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等短期健康险。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决定给予北京分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