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
为保障您的权益,尊享我司为您提供的增值服务,欢迎您验证您的证件号码是否与我司登记的信息相符,如有不符,您可以通过服务热线95511或柜面进行修改。通过验证后,我司将识别您的客户类型,列明您可获取到的服务项目。
*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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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单号 | 保险起期 | 保险止期 | 品牌型号 | 险种名称 | 承保情况 | 出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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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记录
您好,保单号 下车牌号为 的车辆未有出险记录,我司对于保单保险于期限内未出险的车辆,下年续保将会享受未出险优惠!
序号 | 案件号 | 报案人 | 报案时间 | 出现时间 | 出险地点 | 出险原因 | 驾驶员 | 报案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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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案件处理信息
您好,保单号 下车牌号为 的车辆,案件号 、赔案号 的出险经过为:
报 案
定 损
定损时间
尊敬的客户:我司将在您提交案件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承诺定损结案时效,感谢您对我司理赔服务的关注。
理赔金额 | 理算结案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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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下 | 1个工作日 |
10000-30000元 | 3个工作日 |
30000-100000元 | 5个工作日 |
100000元以上 | 10个工作日 |
理 算
理算时间
尊敬的客户:我司将在您提交案件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承诺理算结案时效,感谢您对我司理赔服务的关注。
理赔金额 | 理算结案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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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下 | 1个工作日 |
10000-30000元 | 3个工作日 |
30000-100000元 | 5个工作日 |
100000元以上 | 10个工作日 |
结 案
结案时间
尊敬的客户:我司将在您提交案件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承诺理算结案时效,感谢您对我司理赔服务的关注。
理赔金额 | 理算结案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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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下 | 1个工作日 |
10000-30000元 | 3个工作日 |
30000-100000元 | 5个工作日 |
100000元以上 | 10个工作日 |
支 付
支付时间
尊敬的客户:我司将在结案当日通知银行支付,银行到帐时间,依据各银行处理情况不同而异,正常情况1-3个工作日可到账,敬请留意查询。
损失类型 | 损失项目 | 对象名称 | 损失情况 | 核损金额 | 人伤状态 | 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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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损失金额并不是最终赔付金额,我们将根据您投保的险种、保险条款和核定损失金额来计算对您的赔款
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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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肇事车保单号 | ||||||||||
发动机号 | 底盘号 | ||||||||||
厂牌车型 | 出险时间 | 保险险别 | 车损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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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料费合计:元 扣减残值:元 管理费:元 |
物损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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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金额 |
核损金额:减残值项: |
*以上金额是理赔人员初步估算结果,不代表最终实际发生费用和赔偿结果
人伤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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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入院时情况: | |||
项目名称 | 金额 | ||
医疗费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
残疾者生活补贴 | |||
误工费 | |||
护理费 | |||
丧葬费 | |||
死亡补贴 | |||
抚养费 | |||
残疾用具费 | |||
交通费 | |||
住宿费 | |||
续医费 | |||
营养费 | |||
精神慰问金 | |||
其它费用 | |||
伤者费用总计: |
*以上金额是理赔人员初步估算结果,不代表最终实际发生费用
您的索赔材料已全部提交完成!
尊敬的客户,我司尚未收到你的索赔材料,请参照《索赔须知》中“所需索赔资料”尽快提交!
索赔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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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 所需索赔材料 | ||
单车肇事无人员伤亡 |
1、2、3、4、6、7、22、23、25、28 | ||
单车肇事涉及人员伤亡 | 1、2、3、4、5、6、7、8、9、10、11、12、22、23、24、25、28 | ||
双方肇事车物损案 | 1、2、3、4、5、6、7、22、23、25、28 | ||
双方肇事车物损涉及人伤案 | 1、2、3、4、5、6、7、8、9、10、11、12、22、23、24、25、28 | ||
水淹或其他自然灾害事故案 | 1、2、3、6、22、25、27、28 | ||
自燃或火灾事故 | 1、2、3、4、6、7、22、23、25、26、27、28 | ||
盗抢险案件 | 1、2、3、13、14、15、16、17、18、19、20、21、22、26 |
索赔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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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材料一览表 | |||
1、索赔申请书 | 15、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 ||
2、驾驶证(正、副证)原件(A证或B证需附体验回执) | 16、附加费证原件 | ||
3、行驶证(正、副证)原件 | 17、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原件 | ||
4、交通事故证明、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原件 | 18、整套车钥匙(原车配) | ||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 19、县级以上公安未破获案件证明 | ||
6、修车发票、施救费发票 | 20、公路规费注销证明、车船税报停证明、车管所封停档案证明 | ||
7、赔偿凭证及相关费用票据 | 21、权益转让书、协议书 | ||
8、病情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发票、医疗费用清单、护理证明 | 22、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涉及三者的) | ||
9、交通事故评残证明、残疾用具购置证明及发票 | 23、经济赔偿凭证 | ||
10、交通事故死亡证明(由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证明或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 24、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支付通知 | ||
11、被抚养人及家庭关系户籍证明、供养证明(被抚养人为老人的须提供老人所生育子女人数及户籍证明) | 25、涉及物损的,需提供物价局出具的物损损失评估清单、财产损坏照片、事故现场照片 | ||
12、伤者及护理人员工资有效收入证 | 26、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鉴定报告 | ||
13、保单正本原件 | 27、暴雨等自然灾害气象证明 | ||
14、机动车辆保险盗抢立(破)案表、报警回执、登报声明 | 28、其他相关资料 |
注:为充分保障被保险人权益,被保险人为个人委托他人提交资料的需提供出险前存折复印件
单证提交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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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车牌号 | ||
保单号 | 案件号 |
序号 | 单证名称 | 需提交 | 已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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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您尽快提交所需提供的资料到我公司理赔网点!
结案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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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类型 | 赔付金额 | 备注 |
*因赔款计算可能涉及多张计算书,此金额可能不是最终赔付金额。
抱歉,未查询到该保单的相关内容!
您好!您没有其它保单承保理赔信息!
您好!您没有其它保单承保理赔信息!
保单号 | 案件号 | 出险时间 | 案件状态 | 结案时间 | 已赔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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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健康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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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基本信息:
保单号 | 保单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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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 | 购买份数 | |
保险起期 | 保险止期 | ||
保费金额 | 币种 | ||
保单销售单位 |
投保人信息: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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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信息:
姓名 | 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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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保障内容:
险种名称 | 责任名称 | 保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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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单号项下标的无出险记录!
序号 | 报案号_申诉次数 | 报案人 | 报案时间 | 出险时间 | 出险地点 | 出险原因 | 案件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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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费用扣减说明 | |||||||
账单号 | 就诊日期 | 就诊费用 | 部分自费 | 全额自费 | 不合理金额 | 先期给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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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部分自费”项目指的社保规定的乙类药品,乙类器械和需部分自费检查项目的由个人承担的自费部分费用;“全额自费”项目指社保规定需个人全部承担的理疗费用;“第三方已支付”项目指受益人已从社保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详细的费用扣除请阅读“本次费用扣除明细”的说明。 | |||||||
本次费用扣减明细 | |||||||
账单号 | 备注 |
平安—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结果页面
平安—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结果页面
平安—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结果页面
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号:
投保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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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网贷平台ID | |||||||||||||||||||
联系电话 | |||||||||||||||||||
平台ID | |||||||||||||||||||
保险明细 | |||||||||||||||||||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 | 大写: 小写: 元 | ||||||||||||||||||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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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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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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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 自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 | ||||||||||||||||||
保险缴纳方式 | 每月按时缴纳 | ||||||||||||||||||
绝对免赔额 | |||||||||||||||||||
被保险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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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 | |||||||||||||||||||
每月保费率 | 缴费日期 | 借款合同载明的还款日 | |||||||||||||||||
每月保险费金额 | 大写: 小写: 元(含税) | ||||||||||||||||||
批改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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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保险费支付 1.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0.063%,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本保险合同项下有多个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部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在保险人理赔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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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及合作小贷公司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0.063%,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两位被保险人,如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体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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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及合作小贷公司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两位被保险人,如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体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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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及合作小贷公司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两位被保险人,如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体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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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及合作小贷公司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0.063%,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两位被保险人,如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体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0%。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网络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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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多个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部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在保险人理赔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方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网络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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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 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2. 本保险合同项下有多个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对任何一位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全部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各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分别计算,并分别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在保险人理赔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保单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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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由承保的借款金额加相应利息组成,具体数字见保险单。保险人承保的借款本金有可能小于投保人申请的借款金额,实际借款金额由合作银行审批决定。 保险费支付 1.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2. 如投保人出现还款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所还款项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扣还;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 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保险理赔 1. 如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如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已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向保险人支付违约金。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违约达到《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时,保险人即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照承担保险责任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未还本金及欠付利息计算并支付。 3.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 4. 保险人通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其他任何途径知晓《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已发生之时,可不待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直接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有条件于《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之时实时核定保险责任的,可于该情形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赔付保险金。 5.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特别约定 争议处理方法 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 签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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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出单日期 | |||||||||||||||||||
保单出单机构 | |||||||||||||||||||
保单签订地 |
平安—平安个人借款信用保险结果页面
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号:
投保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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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姓名 | |||
投保人证件类型 | 投保人证件号码 | ||
投保人联系电话 | |||
被保险人信息 | |||
被保险人姓名 | |||
被保险人证件类型 | 被保险人证件号码 | ||
出单日期 | |||
特定债权集合信息 | |||
特定债权集合编号 | |||
特定债权集合本金 | 元 | 特定债权集合年利率区间 | - |
保险明细 | |||
险种类型 |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 险种 | 个人借款信用保险 |
承保机构 | 渠道来源 | 第三方网络平台 | |
保险金额 | 大写: 小写: 元 | 保额币种 | |
保费缴纳方式 | 期初趸缴 | 交费状态 | 已付款 |
支付方式 | 壹钱包 | 支付对象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保险期间 | |||
保单状态 | |||
退保日期 | 退保金额 | 元 | |
保费 | |||
保费率 | |||
保险费金额 | 大写: 小写: 元 | ||
特别约定 |
平安—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结果页面
基于投保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同意按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号:
投保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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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住所地 | ||
身份证号码 | 移动电话 | ||
保险人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被保险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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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明细 | |||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 | 大写: 小写: 元 | ||
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 | 大写: 小写: 元 | 绝对免赔额 | |
保险期间 | 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 ||
保险缴纳方式 | 每月按时缴纳 | ||
保费 | |||
每月保费费率 | 缴费日期 | 借款合同载明的还款日 | |
每月保险费金额 | 元 | ||
付费约定: 投保人应按投保时约定,每月交付保险费。 争议处理方式: 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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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生成时间: | |||
尊敬的客户:您可通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客服热线95511、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拨打客服热线。报案及服务电话:95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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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单日期 | |||
出单机构 | |||
保险人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 | ||
保险人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
平安—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结果页面
保险人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按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号:
投保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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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移动电话 | ||||||||||||||||||
证件号码 | 住址 | ||||||||||||||||||
保险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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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明细 | |||||||||||||||||||
保险金额 | 大写: 小写: 元 | ||||||||||||||||||
保险期间 | 自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之日起,至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 ||||||||||||||||||
保险费缴纳方式 | 月缴 | 绝对免赔比例 | |||||||||||||||||
被保险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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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 |||||||||||||||||||
每月保险费率 | 缴费日期 | 与借款的每月还款日一致 | |||||||||||||||||
每月保险费缴纳方式 | 按照""计算 | ||||||||||||||||||
每月保险费金额(含税) | 大写: 小写: 元 | ||||||||||||||||||
批改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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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
保险费支付 1.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从投保人指定的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该指定账户为投保人借款的还款账户,该账户如发生变化,投保人需及时告知保险人,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保人承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2.保险金将通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约定的账户进行支付。 3.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四条的情形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借款本息的。 违约责任 1.保险人理赔后,依据《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理赔金额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发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向出单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安排之协议书》约定的管辖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网络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共保约定 1. 经投保人同意,本保险单由和共同承保为主承保公司,其中保险责任占比为,保险责任占比为。如涉及免赔,按各承保公司保险责任进行划分。() 1. 经投保人同意,本保险单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共同承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主承保公司,其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责任占比为,保险责任占比为。如涉及免赔,按各承保公司保险责任进行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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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您可通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客服热线95511、营业网点核实保险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拨打客服热线。 公司官网://property.pingan.com 服务电话:95511 营业网点地址:详询官网“公开信息披露-基本信息-分支机构信息” |
保险单出单日期: 保险单出单机构: |
批改日期 | 批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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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险承保理赔信息查询
抱歉,未查询到该保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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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签发本保单并同意按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号:
投保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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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保险明细 | |||
平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 | 元 | ||
保险期间 | 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 ||
保险缴纳方式 | 每月按时缴纳 | ||
被保险人信息 | |||
被保险人名称 | 承保比例 | 100% | |
保费 | |||
每月保费率 | 缴费日期 | 借款合同载明的还款日 | |
每月保险费金额 | 元 | ||
特别约定 1.电子投保单和电子保险单构成有效的保险合同。 2.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根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相关规定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还应根据保险人的需要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通过前述方式所取得的求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和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保险人自理赔当日开始时计算,以尚欠全部款项(包括理赔金额+未付保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向投保人收取违约金。 3.若发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事项,被保险人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因被保险人未能取得投保人提供的足额财产担保及其权属凭证的情形除外),或发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但投保人未在要求的时限内结清债务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理赔,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另行申请或提出要求。 4.投保人委托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指定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险费。 5.投保人出现逾期或提前还款的,保险人均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投保人还款应按照保费、被保险人规定的相应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若投保人还欠付第三方服务费,该费用的偿还顺序可在保费之前。 6.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未支付的应缴保费。即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天数/30。 7.增值税条款 7.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费、违约金价格为含税金额。保险人应在收到投保人支付的相关费用后,才会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保险人一般不接受未支付费用而提前开票的要求。 7.2投保人为个人客户的,如需发票保险人将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若投保人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业,要求保险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必要信息,保险人将在国家税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下保险人仅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投保人提供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的损失)由投保人自负。 7.3如果发票必要信息发生变化,投保人应在信息变化时及时告知保险人,如因投保人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有效信息导致发票开具有误或失效的,一切后果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与保险人无关。 7.4已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保人做出保单批减和退保申请时,若投保人已经进行了进行抵扣,需要主动提供原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如红字发票通知单),以保证保险人能够顺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再由保险人将包含增值税的保单金额退还给投保人;如果因投保人单方责任(包括投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无法开具,在确认退费金额时保险人将不予退回该款项所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7.5如果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且投保人已经进行了进项抵扣的情况,投保人应配合提供原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证明(如红字发票通知单),以保证保险人能够顺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给投保人;如果因投保人单方责任(包括投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进行抵扣)导致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无法开具,保险人将不予重新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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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出单日期 | |||
保单出单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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